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戊○○○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丁○○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兆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076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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