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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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至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至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至正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徐文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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