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033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2.請提出相對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3.請提出本票原本一件,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