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 鄭紹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元城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如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8日、103年2月8日兩次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分別於民國103年1月13日、103年2月11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