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4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永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樓之2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45號因刑事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洪英花書記官張茹茵通譯洪綺姍調解委員鐘明生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永翊貿易有限公司代理人甲○○到相對人丙○○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8年4月6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張茹茵法官洪英花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