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65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與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04號案件有相牽連案件關係而追加起訴(偵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3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04號案件已於96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有該案審理筆錄可稽。惟公訴人就與前開案件有相牽連案件關係之本案追加起訴,其發文日期為96年11月23日,經本院於同日收文繫屬,有卷附收發文戳記可稽。亦即,本件追加起訴日期已在前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揆諸前開規定尚有未合(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參照)。本件公訴人追加起訴,為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許蕙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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