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6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竹元選任辯護人張振興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0873號),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竹元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0873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簡字第156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章曉文法官李子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