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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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956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理人 蕭梅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夏櫻芳 (即 夏盈芊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夏櫻芳(即夏盈芊)為公示送達,查其戶籍址為新北市○里區○○00號2樓,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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