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84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李承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劉寶成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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