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8號聲請人 蒂蒂 即DEDEHROSIDAHBTSURISAMSURI
阿娣 即TRIWIDIARTI瑞娜即RENAWATI 阮氏蘭 即NGUYENTHILAN 阮氏紅 正即NGUYENTHIHONGTRINH 范海燕 即PHAMHAIYEN 阮氏炫 即NGUYENTHIHUYEN 高氏成 即CAOTHITHANH 阮氏絨 即NGUYENTHINHUNG黎氏軒即LETHITUYET 李氏麗 即LETHILE 漢氏草 即HANTHUTHAO 杜氏絨 即DOTHINHUNG 甲氏梁 即GIAPTHILUONG 阮氏桃 即NGUYENTHIDAO 阮氏賢 即NGUYENTHIHIEN 阮氏心 即NGUYENTHITAM 瓦蒂 即SUSILOWWATU瓦妮即SUWARNI麗妮即MISRINI上二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1萬2,1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038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是本件應徵收5,679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