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34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周孟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捌仟捌佰零柒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柒拾參萬陸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佰零捌萬陸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一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陸拾萬肆仟參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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