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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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33號聲請人 黃智裕 (即 曾淑清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文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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