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309號債權人 李牧昌 債務人 劉政義 債務人 劉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體情形決之。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自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定,是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即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五、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2,900元及其利息,固提出借據乙紙為證。惟該借據僅記載借款金額、借款日期為109年7月13日,未寫明清償期。然另有填載係每期還款,每個月10,000元,而債權人係在112年10月2日(本院收狀日)提起本件聲請。則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僅得就已屆期而未受償之金額即109年7月13日起至112年10月2日止之各期款項共400,000元(計算式:40個月×10,000元=400,000元)向債務人為請求。超過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顯係對未屆清償期之債權,請求債務人預為將來之給付,不得逕依督促程序請求債務人給付,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品潔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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