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54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宗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69號、113年度偵字第21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宗益犯竊盜罪,共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邱宗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3次)。被告上開3罪,犯意各別,犯罪時間、行為均不同、被害人不同,應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物品而犯本案3次竊盜犯行,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另審酌被告竊取之手段、竊取物品之價值,及被告坦承犯行,然未彌補3名被害人之損失之犯後態度;另參以被告自述學歷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於偵查中自述從事臨時工,一日工資新臺幣(下同)1,300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數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手法相似、犯罪時間、地點、侵害3名被害人財產權及被告多次犯罪之主觀惡性,再參酌定應執行刑所應考量的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被告就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經被告自承其將所竊得之公仔均予以變賣,分別賣得2,500元(2只)、2,000元、2,000元,共計6,500元,此部分為被告因本案犯行所保有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謝儀潔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3年度偵字第1369號113年度偵字第2197號被告邱宗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邱宗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㈠於民國112年11月9日凌晨1時5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 蕭梓翔 在彰化縣○○鄉○○路000號所經營之選物販賣機店內,見裝有布羅利公仔2只【價值共新臺幣(下同)3500元】之壓克力鎖頭未鎖,認為有機可趁,打開鎖頭,徒手竊取上開公仔2只,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開現場,之後因缺錢花用而出售,得款2500元。嗣於112年11月9日上午8時30分許,蕭梓翔發覺公仔遭竊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㈡於112年11月12日凌晨3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彰化縣○○市○○街00號之選物販賣機店內,見 莊博盛 所有、放置在在上開選物販賣機店內之機台上之海賊王公仔1只(價值2000元)無人看管而徒手竊取,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開現場。嗣112年11月13日17時許,莊博盛發覺公仔遭竊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㈢於112年11月16日凌晨4時1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彰化縣○○市○○街00號之選物販賣機店內,見 張榮凱 所有、放置在上開選物販賣機店內之機台上之七龍珠公仔1只(價值2000元)無人看管而徒手竊取,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開現場,之後因缺錢花用,連同上開在同一地點竊得之公仔出售,得款2000元。嗣112年11月16日18時許,張榮凱發覺公仔遭竊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二、案經蕭梓翔、莊博盛、張榮凱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宗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蕭梓翔、莊博盛、張榮凱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選物販賣機店、路口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蒐證照片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竊盜犯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所犯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另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檢察官吳曉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書記官黃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