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112號債權人 陳志煌 債務人 林俊彥 即樺昇造景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俊彥即樺昇造景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樺昇造景工程行最新之商業抄本及林俊彥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