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26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高翌庭債務人 楊若箖 (原名: 楊秀蘭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萬零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零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