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76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務人周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壹萬捌仟柒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