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8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雲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