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6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孟緯 (即 李冠霆 之繼承人)
李語嫻 (即李冠霆之繼承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彤昀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李冠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肆佰壹拾捌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貳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四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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