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733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蔡明現 兼法定代理 郭惠美 人債務人 蔡修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明現、蔡修玟、郭惠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明現、蔡修玟、郭惠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 蔡輝煌 於94年4月19日死亡,依當時民法第1148條等關於繼承之規定,並無區分未成年人或成年人所負之繼承責任不同,而均為概括繼承,請以書狀釋明就蔡明現、蔡修玟部分為限定繼承清償之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