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602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協鴻電鍍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協鴻電鍍有限公司之最新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卡(正本)乙份,若其法定代理人有變更,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勿省略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丁○○、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林婷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