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54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昌浚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觀察
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原審辯護人 何俊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7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昱廷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