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552號上訴人 呂傳斌
呂傳芳
呂鎧宏
呂榮圳 呂福昇 呂福祿 呂明崇 呂傳淵
呂傳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和憲
法官周群翔法官周珮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