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47號原告 黃竹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阿昂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參仟捌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