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681號聲請人 范桂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得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其繼承權者,以民法第1138條所列前順序之遺產繼承人為限,如係該條所列後順序之人,或該條所列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因非屬遺產繼承人,其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即非法之所許。
二、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王正妹 之子 易忠勇 之妻,與被繼承人為直系姻親關係,此有本院依職權所查得被繼承人親等關聯與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故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范桂華並非法定繼承人,自無繼承權可拋棄。基此,聲請人本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而應予駁回。至本件其餘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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