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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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程序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67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收回國民住宅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收回國民住宅事件,經本院97年度宅聲字第5號裁定確定,其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許秋莉附表:97年度聲字第1267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一│裁判費│1,000元││├──┴───────┼──────┼────────┤│總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