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061號聲明人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 李孟蓁 及其法定代理人 李真慧 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061號聲明人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 李孟蓁 及其法定代理人 李真慧 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