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70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王筱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業於本件訴訟繫屬前,將戶籍遷往「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之6」,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紙本存卷為憑,兼之卷內亦無被告迄仍住、居本院轄區之相關證明,是本院就本件自無管轄權,且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