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證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證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證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
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受刑人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受刑人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酌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之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2、3、4、5、6、7、8、10、11、12、13、
14、16)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9、15、17),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其意願,而同意聲請定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101年10月16日,而附表編號3至17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在101年10月16日之前,兼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以及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4日│100年7月4日│101年7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撤│檢察署101年度撤│檢察署101年度毒│││緩毒偵字第46號│緩毒偵字第46號│偵字第333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1118號│1118號│1787號││├────┼────────┼────────┼────────┤││判決│101年9月20日│101年9月20日│101年12月21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1年10月16日│101年10月16日│102年1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編號3、4所示之│││年度審訴字第11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刑,前經本院以│││期徒刑8月確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7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4│5│6│├────────┼────────┼────────┼────────┤│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27日│101年7月4日│101年7月4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3331號│偵字第3769號│偵字第376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1787號│1914號│1914號││├────┼────────┼────────┼────────┤││判決│101年12月21日│101年12月21日│101年12月21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2年1月17日│102年1月17日│102年1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4所示之│編號5、6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01│││刑,前經本院以│年度審訴字第19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101年度審訴字第│期徒刑8月確定│││17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9日│101年9月26日│101年9月26日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毒│││字第19432號、│字第19432號、│偵字第4121號│││20239號│2023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121號│121號│2125號││├────┼────────┼────────┼────────┤││判決│102年5月17日│102年5月17日│102年4月19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2年6月17日│102年6月17日│102年5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竊盜│竊盜│││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26日採│101年7月25日│101年7月22日│││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4121號│偵字第4381號│偵字第438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2125號│78號│78號││├────┼────────┼────────┼────────┤││判決│102年4月19日│102年4月19日│102年4月19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2年5月13日│102年5月13日│102年5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1至14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6日│101年9月6日│101年10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4381號│偵字第4381號│偵字第438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78號│78號│78號││├────┼────────┼────────┼────────┤││判決│102年4月19日│102年4月19日│102年4月19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2年5月13日│102年5月13日│102年5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1至14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16│17│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23日│101年10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064號│字第505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事實審││505號│792號│││├────┼────────┼────────┼────────┤││判決│102年5月17日│102年6月26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2年6月10日│102年7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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