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亦有明定,而同條第6項規定:「第
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建清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
二、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包含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及民間債權人,依法定程式填載,並說明債權發生之原因及債權種類)。
三、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需說明)。
四、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詳填各欄位(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五、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需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訖期間為何,並應提出最近2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六、說明是否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與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並其人數、姓名。如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應提出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七、說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營養午餐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八、陳明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九、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使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十、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十一、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十二、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撫養人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三、說明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之還款狀況(償還幾期、何時毀諾並提出證明)及其償還之實際經濟來源?並提出嗣後未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