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0C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0000-000000C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雅菡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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