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35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被告 謝温長妹 訴訟代理人 謝受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提出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地籍謄本正本。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