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6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宜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5年7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6年11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15,630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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