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О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靜茵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八八一、九一四、九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莊靜茵羈押期間自玖拾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起執行羈押。
二、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惠梅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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