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7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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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簡字第17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壢簡字第17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ANHDEN(越南籍,中文名:銘黑)
在中華民國聯絡地址;桃園市○○區○○○路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4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DANHDEN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淨重零點貳參陸公克)及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應補充更正為「查獲其持有、非施用後餘留之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而被告DANHDEN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未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是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漠視毒品對社會秩序產生之危害、對自身健康可能形成之戕害,無故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為外籍移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及其持有毒品之數量、時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0.4公克、淨重0.236公克),經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239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足參,核屬第二級毒品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部分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483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4832號被告DANHDEN(越南籍)
男24歲(民國86【西元1997】
年9月21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觀
音區經建一路30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居留證號碼:HC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DANHDEN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晚間9時30分許,返回桃園市○○區○○○路00號公司宿舍時在路上撿到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持有之。嗣於111年5月14日中午12時許,遭同事檢舉施用毒品,經警至上址公司宿舍查訪時,查獲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總毛重0.40公克、總淨重0.236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DANHDEN坦承不諱,且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品編號GD111-065)1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檢察官陳建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潔怡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