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50號原告 鄧雅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108年度審附民字第616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決可資參照。原告鄧雅穗原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27,450元(請求項目:醫療費用11,950元、不能工作損失115,500元、精神慰撫金300,000元),均屬免徵裁判費之範圍,故免徵裁判費4,63
0元,嗣經移送民事庭後原告鄧雅穗請求擴張被告賠償金額為3,427,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扣除上開原告鄧雅穗免徵裁判費之數額後,尚應補繳30,3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鄧雅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鄧雅穗此部分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