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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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67號原告 朱羿諺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芯羽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095號),而被告林芯羽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8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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