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38號聲請人 林惠娥 關係人 莊媫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林倫 炘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莊媫柔地政士(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 林倫炘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3年3月2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里○鄰○○路○○○號)之遺囑執行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倫炘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倫炘為聲請人之叔叔,於民國102年3月11日立代筆遺囑1份,表示願在其亡故後將其名下不動產(新竹市○○段○○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新竹市220號即同段21建號建物,持分均為1/10)遺產贈與聲請人,該代筆遺囑並經認證。被繼承人於103年3月2日死亡,因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且未委託他人指定,而被繼承人無配偶與子女,父母兄長均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無親屬可組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聲請人為遺囑之受遺贈人,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民法第1211條規定,聲請指定被繼承人林倫炘之遺囑執行人等語。
二、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尊親屬;㈡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㈢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民法第1194條、第1211條、第1130條及第11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之上情,業經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代筆遺囑暨認證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各1份為據,堪信為真實。
㈡、另觀前揭代筆遺囑所載,被繼承人林倫炘並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此時應由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惟被繼承人林倫炘無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均歿,亦無其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及四親等內同輩血親召開親屬會議等事實,亦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主張無法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既係前揭代筆遺囑之受遺贈人,屬利害關係人,聲請本院指定遺囑執行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又聲請人具狀聲請指定地政士 莊婕柔 為遺囑執行人。觀諸前揭代筆遺囑所載內容,遺囑執行人之任務尚屬單純,且莊婕柔為地政士,具有地政專業知識及能力,其並提出同意書及新竹市地政士開業執照表示同意擔任本件遺囑執行人。是以,本院認由莊婕柔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係適當之人選,爰依法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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