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40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
二、提出請求一般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
三、釋明正確之違約金請求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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