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 曾志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案依萬利週轉金申請書暨約定書部分,本件利息之請求既係該約定書約定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為請求,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如約定條款所載。亦即應更正請求標的為「…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的百分之一‧六五計收帳戶管理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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