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4號
110年度聲字第11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明渙
(現另案在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中)義務辯護人 劉鑫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夏明渙 自民國110年6月11日起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
理由
一、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夏明渙經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將難擔保日後審判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自民國110年4月14日起羈押在案。現被告因他案入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5月27日函、110年毒偵字第247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為證,已無逃亡之虞,欠缺羈押之必要性,得以限制住居之方式保全審判程序之續行,故依法裁定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0年6月11日起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主文所示之處所。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余銘軒
法官陳翌欣法官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