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莊春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宏祥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萬87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8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併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地籍圖謄本,及地上建物現況說明。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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