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86號原告 蘇慈雯 被告 劉邦乾 上列被告劉邦乾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壢交簡字第325號),經原告蘇慈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