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2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世青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芙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