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677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債務人 王皇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狀內附門號0000000000Gt免預繳五零大賞購機改約方案36期專案同意書,約定之專案補償款為新台幣21,000元,惟專案補償款繳款單係請求新台幣22,024元,專案補償款金額逾新台幣21,000元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