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34號原告 廖秋雲 被告 莊雅存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莊雅存所涉通姦,因原告撤回告訴,業經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758號判決諭知不受理,依上說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駁回,並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逸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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