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4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台北市南港區寶時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祐農

被告 蔡家屏

被告 楊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428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1,840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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