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0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具保人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執聲沒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其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依同法第12
1條第1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如已繳納保證金,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已有明定。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而遭停止羈押釋放,嗣受刑人於該署97年度執字第11559號案件執行之際,經向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有卷附送達證書影本1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影本等件在卷可稽;又聲請人依具保人即受刑人甲○○住所發函通知其遵期於民國97年11月20日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案款通知及住所送達回證各1紙在卷足佐可憑,而受刑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