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60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陳又豪 (原名: 陳愍仁
阮金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又豪即陳愍仁前就讀正修科技大學輔英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阮金青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8,42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又豪即陳愍仁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阮金青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560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8,428元阮金青、陳又豪即陳愍仁自民國11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8,428元阮金青、陳又豪即陳愍仁自民國110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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