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9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林旆君 上列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徐麗雯 即日星工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小章,抑或代理人林旆君之印章,請具狀補蓋章。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